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自然资规执罚〔2023〕31 号
红安锦途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发展大道云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9NXP66E,法定代表人:李跃华,男,身份证号:4201072055,住址: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坊门**号:
2023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红安县城关镇云台村土地新建旅游娱乐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5月至2023年7月你单位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红安县城关镇云台村21.95亩(合14633.3平方米)土地新建旅游娱乐设施。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14.25亩(耕地9.75亩、林地4.45亩、农村道路0.05亩)、建设用地7.7亩(商服设施用地0.96亩、特殊用地0.01亩、城镇村道路用地0.01亩、已批建设用地6.73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为钓鱼台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3年6月23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下达给红安锦途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红自然资规执责停〔2023〕1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红自然资规执责改〔2023〕167号及送达回证;
2、2023年6月23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询问红安锦途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程真的笔录;
3、2023年6月23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3年6月23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
5、2023年7月6日,湖北亿通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勘界图;
6、2023年7月19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出具的地类认定函;
7、2023年7月19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出具的规划认定函;
8、2023年8月25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给红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红安锦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红自然资规函〔2023〕26号及送达回证;
9、2023年11月10日,湖北亿通测绘有限公司再次出具的宗地勘界图;
10、2023年11月14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出具的地类认定函;
11、2023年11月14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出具的规划认定函;
12、2023年11月22日,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人员下达给红安锦途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红自然资规执告〔2023〕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红自然资规执听告〔2023〕31号的送达回证。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红自然资规执告〔2023〕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红自然资规执听告〔2023〕31号,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鄂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对红安锦途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红安锦途旅游管理有限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红安县城关镇云台村21.95亩(合14633.3平方米)土地给红安县城关镇云台村村民委员会;
2、限红安锦途旅游管理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红安县城关镇云台村21.95亩(合146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46.33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我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收缴银行:红安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红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闯
电 话:139**0384
地 址:红安县城关镇红金龙大道158号。
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30日